商业服务类创业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或工作家精神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训练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也是为了促进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的重大举措。为保证“商业服务类创业基地”的有效运行,更好为进入本创业基地的团队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准许进入本孵化基地的公司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工作室和独立法人公司。见习创业工作室指为满足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注册、运行的工作室;独立法人公司指由我校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独立企业或工作室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孵化基地设在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新葡萄8883官网AMG楼。初期将均设为见习创业工作室,待孵化成熟后经申请可进入创业孵化场地实行市场运作,其相应场地后期将视情况拓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创业基地指导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或工作室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商务服务、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策划等方面的咨询;
3.协调入驻公司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4.组织专家审定入孵企业或工作室资格,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公司的校内注册执照;监督和评估入孵企业或工作室的执行效果;每半年举行一次评审会,由不少于3位企业或工作室家担任评委,现场宣布分数,确定拟入驻团队后公示三天,按分数高低挑选卡位;
5.对孵化基地内入驻公司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收缴各大学生创业公司管理服务等费用;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卡位的开门营业情况检查,并制作成表,每月公布一次,将多次不开门的卡位清理出孵化基地;
6.负责各创业公司的季度、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7.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公司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8.为创业公司推荐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9.积极争取重庆市和沙坪坝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或工作室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10.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第四条 孵化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创业基地指导中心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五条 创业基地指导中心下设综合部、创业培训部和计划财务部三个部门。
综合部职责为:
1.负责中心的接待工作及文秘和档案管理;
2.负责对外宣传,制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办理入孵企业或工作室审批,进行网站建设和专利申请;
3.跟踪入孵企业或工作室的经营管理。
4.孵化基地的其他日常事务。
创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2.协助入孵企业或工作室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负责孵化基地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
4.组织入孵企业或工作室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
5.协调办理入孵企业或工作室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或工作室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
计划财务部职责:
1.对入孵企业或工作室进行财务监督、指导和管理;
2.负责孵化基地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固有资产流失;
3.负责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
4.入孵企业或工作室的档案建设。
第三章 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
第六条 创业基地指导中心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院系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见习创业工作室需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三年以上学生工作目前仍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见习创业工作室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七条 入孵条件
入孵企业或工作室原则上必须是由我校在校生(含毕业两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工作室。
入孵企业或工作室主要以商务服务类行业为主,支持具有专业性特点的、与本专业相结合的企业或工作室,支持营销、物流、财务、网络、电子商务、咨询、商务策划、特色服务等行业类型的;原则上不支持大一在校学生创业。
企业或工作室入孵条件:
1.项目及其负责人必须接受孵化基地的管理,配合孵化基地活动;
2.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及计划书;
3.具有保证营运的资金或可行的融资方案,以及开展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
4.同意接受孵化基地的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
第八条 入孵程序
1.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企业或工作室提供的材料包括:
(1)《重庆师范大学商业服务类创业基地入驻报名表》,分为见习创业工作室和独立法人公司两类;
(2)创业计划书;
(3)项目可行性论证
(4)公司或工作室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5)公司或工作室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创业基地指导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讨论研究。
3.创业基地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初步审查、导师团评议、综合平衡后审批、公示。
4.通过审批的公司或工作室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5.企业或工作室入驻孵化基地。
第四章 公司的性质与基地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创业基地指导中心鼓励和支持跟专业性质相关的,诸如与互联网、物联网、生态农业、城市服务业等相关度高的创业公司入驻,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公司、简单重复的商贸类公司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条 创业公司或工作室营运资金实行“学生自筹+基地扶助”的模式;
第十一条 基地为入驻公司或工作室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公司或工作室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2.对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协助公司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公司或工作室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创业基地指导中心对学生创业公司或工作室进行以下管理:
1.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基地指导中心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重庆师范大学商业服务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驻经营计划表”,报送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创业基地指导中心对大学生创业公司或工作室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发展成熟的见习创业工作室须注册公司进行市场运作;
3.创业工作室在基地孵化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离开孵化基地自主经营;
4.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公司,创业基地指导中心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6.创业公司或工作室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填写“孵化基地进驻公司月度、年度经营报告”。“月度经营报告”于下一月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入驻公司或工作室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基地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入驻公司或工作室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5.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基地设立“商业服务类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
1.创业公司或工作室场地、环境的布置;
2.公用设备、设施的购买;
3.创业公司或工作室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等费用;
4.进货、交通、运输、宣传等费用;
5.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
6.校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
7.创业基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金等开支。
第十七条 创业基地将积极依托社会力量,在协助孵化项目申请各级创业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的基础上,拓宽外联渠道,引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不断充实创业基金。
第七章 入驻公司或工作室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或工作室因公司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创业基地指导中心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公司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九条 独立法人公司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见习创业工作室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公司,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独立法人公司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条 创业基地指导中心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或工作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1.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公司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公司或工作室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创业基地指导中心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入驻公司或工作室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重庆师范大学商业服务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创业公司或工作室。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商业服务类创业基地指导中心负责解释。